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1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丕鎮王詣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丕鎮即王詣翰於民國95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
借款18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9日止累計323,359元正未給付,(其中108,967元為本金,214,3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188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詣翰│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8967││1月10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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