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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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珈臻 代理人 邱憲昌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黃秀英 、 黃遠財 、 陳秀蘭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黃秀英簽發、黃遠財、陳秀蘭背書之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支票及本票各乙紙,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款項之請求,已經本院108年度東司簡調字第44號調解成立,並約定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又依聲請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