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胡玉英 附民原告廖○任法定代理人 廖俊郎
胡玉英附民被告 陳俊成 法定代理人 陳杰易 上列被告陳俊成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胡玉英及廖○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