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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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吳天命
廖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0元(即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8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