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9號原告 何春富 被告 陳怡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51號、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