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一號),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參(詳見本院卷第二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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