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6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
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係於95年7月
1日前犯之,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應適用之法律,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規定,以新台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為1日。
(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則新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依刑法施行法第3之1第3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時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
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8日(聲請書│93年7月23日至94年2│││誤為95年9月19日)│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台北地檢97年度偵字││及案號│第1476號│第2777號│├──────┼──────────┼─────────┤│最後事實審法│桃園地院96年度訴字第│本院97年度簡字第││院、案號及判│824號,96年6月15日│4180號,97年12月31││決日期││日│├──────┼──────────┼─────────┤│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23日│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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