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得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得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得因搶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搶奪等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終了日期│99年10月17日│99年9月2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6871號│第1305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2日│100年9月22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日期│99年12月6日│100年10月1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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