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宜蓁 即 林依靜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號),惟被告林宜蓁
即林依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