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宜蓁林依靜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號),惟被告林宜蓁
  即林依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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