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聖威

選任辯護人秦嘉逢律師

被告 嚴詣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威、嚴詣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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