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張子翎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

邱恩州 律師

被告 謝承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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