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張子翎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
邱恩州 律師
被告 謝承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晏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張子翎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
邱恩州 律師
被告 謝承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