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火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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