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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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佳泓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一所載內容向 林芯羽 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佳泓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表明其為肇事者,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1頁),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汽車應注意起駛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竟疏於遵行上開注意義務,造成本案事故,致告訴人林芯羽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然尚未給付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640號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審酌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且告訴人表明同意將調解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能確實支付對告訴人之損害賠償,認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附件一即上開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必要,而併為如主文所示附負擔之宣告。若被告未依附件一所示內容履行而情節重大者,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188號被告何佳泓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A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佳泓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凌晨1時2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本應注意起駛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林芯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由漢口路往太原路方向行駛,見何佳泓自路旁駛出,因剎車不及,雙方發生碰撞,林芯羽人車倒地,林芯羽因而受有右側髕骨骨折、尾椎、左膝、左踝、右大腿挫傷等傷害。嗣經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事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芯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佳泓於偵查中自白,且經告訴人林芯羽於於偵查中之指訴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現場與車損採證照片、告訴人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何佳泓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按,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量處適當之刑。另請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且被告與告訴人經本署轉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分期給付,履行期至114年7月12日止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檢察官方鈺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卓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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