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96號上訴人捷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麗華 即桂林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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