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4號債權人 陳文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志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3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三筆借款日期分別為107.3.20、107.8.7及107.10.8,其利息起算日應各自借款日期計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