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2至1300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 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原事件案號及案由」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所示9案之承審法官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及憲法第24條等規定,爰聲請如附表所示9案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如附表所示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如附表「承審法官」欄位所示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已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或移轉管轄(裁定日期詳如附表所示),此有系爭事件裁定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係於系爭事件程序終結後之民國105年5月16日始具狀分別聲請系爭事件之各該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該書狀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各該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另查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所示),當無權聲請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幸怡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聲請迴避案件││││(民國)│(承審法官)│聲請人│├──┼──────────┼───────┼───────┼──────┤│1│104年度聲字第1806號│104年11月9日│ 賴惠慈 │廖秀松│││聲請迴避事件││ 陳彥君 ││││││ 吳俊龍 ││├──┼──────────┼───────┼───────┼──────┤│2│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104年12月30日│賴惠慈│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彥君│百視亨企業有│││││吳俊龍│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廖秀松│├──┼──────────┼───────┼───────┼──────┤│3│104年度聲字第2100號│104年12月29日│賴惠慈│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彥君│魏陳秀芳│││││吳俊龍│廖秀松│├──┼──────────┼───────┼───────┼──────┤│4│105年度重國字第65號│105年4月22日│ 林佑珊 │魏高明│││國家賠償事件││││├──┼──────────┼───────┼───────┼──────┤│5│105年度重國字第36號│105年3月29日│ 沈佳宜 │魏高明│││國家賠償事件│││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7號│105年1月30日│ 黃明發 │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 湯千慧 ││││││ 宋雲淳 ││├──┼──────────┼───────┼───────┼──────┤│7│105年度聲字第89號│105年1月30日│黃明發│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湯千慧│百視亨企業有│││││宋雲淳│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8│105年度聲字第98號│105年1月30日│黃明發│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湯千慧│魏陳秀芳│││││宋雲淳│廖秀松│├──┼──────────┼───────┼───────┼──────┤│9│105年度聲字第370號│105年2月15日│ 姜悌文 │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 柯姿佐 ││││││ 李桂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