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翊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翊鳳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應補充「被告賴翊鳳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先後多次以穢語辱罵、以吐痰方式侮辱警員,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侮辱公務員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賴翊鳳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以穢語辱罵、以吐痰方式侮辱,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損害,兼衡其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頁調查筆錄及第21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偵訊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337號被告賴翊鳳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翊鳳因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遺失,遂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晚上8時3分許,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報案。詎賴翊鳳因酒醉不勝酒力,明知警員 許添福 及巡佐 葉慶瑞 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許添福及葉慶瑞受理賴翊鳳之報案時,當場以穢語「給我滾開,你他媽的咧」、「你哪個 王八蛋 ,什麼態度啊」、「幹你娘,恁爸給你告」、「幹你娘」、「你頭殼壞掉」、「幹你娘老雞八」、「你他媽的你什麼東西」、「三小」、「你說三小」、「你靠么」、「我去檢察官那邊也是這樣回答,你他媽的什麼東西」、「前科…前你娘老雞八」、「恁爸掐你的懶趴」、「你阿媽的老雞八」、「你阿媽恁爸殺到你家去」、「你家的人我絕對殺死你,你娘的老雞八」、「師你娘」、「 猴三 仔」、「王八蛋」、「要不要我幫你打,白痴」及「你他媽逼」辱罵許添福,另以吐痰方式侮辱葉慶瑞(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以此方式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許添福及葉慶瑞。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賴翊鳳於本署偵訊時之自白,(二)許添福及葉慶瑞之職務報告、警方蒐證錄音檔暨譯文、現場照片11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檢察官陳旭華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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