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40號抗告人 林珍妮 抗告人 楊文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天得林天助施建弘高榮宗 及陳吳金菊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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