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甲○○部分另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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