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再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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