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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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
原告 魏郁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蟾蜍公益彩券行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8,4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元×1/3=480元,元以下4捨5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勞動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