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
原告 江鴻章
被告 曾仰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8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