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18號原告乙○○當事人與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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