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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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勞簡字第13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原告楊
蕙靜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原告丙○○新臺幣參萬參
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本票、薪資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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