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76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 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奇霖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