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李佾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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