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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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3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元熙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兩榮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兩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4萬5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