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有柴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其中(1)壹拾伍萬元(2)壹拾柒萬元(3)貳拾叁萬元(4)貳拾萬元自民國
(1)九十九年五月八日(2)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3)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4)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自(1)九十九年六月九日(2)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3)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4)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