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速偵字第5677號被告 邱梅玉 賭博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99年11月2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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