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34號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被告佶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瑀潔 被告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兆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