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
二、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前向第三人 吳秀玉 借款新台幣70萬元。請陳報吳秀玉與聲請人關係為何?併提出該項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彥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