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53號聲請人立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9年6月15日│43,000元│0000000││││行南永和分│行南永和分│││││││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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