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王曉琪 被告 蘇瑞祥
主文本件移民庭。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9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於106年6月23日為不受理判決在案。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認其所請合於法律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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