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許三井 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言詞辯論期日,俟本院查調資料結果後,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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