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旻錦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旻錦興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99年2月25日│413,775元│0000000││││甲○○│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