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恐嚇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緩字第九二二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恐嚇等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武士刀一把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一號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並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又被告持有武士刀一把經臺中縣警察局送請鑑驗結果,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武士刀,有臺中縣警察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縣警保民字第○九三○○二○八八七號函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