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衡毅選任辯護人湯瑞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二三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壹日上午拾壹時參拾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