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余廣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廣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其中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部分,因僅附表該罪有宣告併科罰金,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對所犯已懊悔不已,於發監日亦自行到案,原審量刑稍嫌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以使抗告人早日返家照顧妻兒等語。
三、經查:㈠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
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參照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從而,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能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余廣源先後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9所示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之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係在各刑中最長期之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3年6月以下,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之外部界限。另參酌原裁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上開編號3至4、5至9所示7罪刑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0月、8月之總和共為有期徒刑9年6月。原審乃將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經核原裁定所為除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對受刑人並無過重或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之情形,則原審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認其所定應執行之刑期有何不當。至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原確定判決就量刑審酌之事由如犯後態度等均於理由中詳予說明,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再執為應從輕量刑之事由,自無可採;又抗告人所稱家庭因素等,可請求親友或社會福利機關予以協助,亦非本件定刑應減輕其刑之理由。
㈢綜上,原審裁定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
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合於內、外部界限,並未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尚無失衡之不當情形,是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28日23時│105年1月14日20│105年2月13日20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9號│偵字第2935號、│偵字第607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473號│1469號│├───┬────┼────────┼────────┼────────┤││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68號│626號│1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2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68號│626號│1569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1日│105年12月14日│106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55號│執字第1152號│執字第10774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3日21│105年1月16日│105年1月21日│││時50分前某日至│││││105年2月13日21│││││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075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5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5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4號(│執字第4519號(編│執字第4519號(編│││編號3至4已定應執│號5至9,有期徒│號5至9,有期徒│││行有期徒刑3年)│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月30日│105年3月28日│105年1、2月間某│││││日至105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519號(編│執字第4519號(編│執字第4519號(編│││號5至9,有期徒│號5至9,有期徒│號5至9,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