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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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09號上訴人 廖福城 被上訴人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3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34,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