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44號聲請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 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宜萱林秋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潘宜萱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相對人潘宜萱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本票之正確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