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告 胡財銘 被告 顧雅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且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7樓,後遷移至新竹市○○區○○路○○號,業據被告 陳明 並請求移轉管轄,且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