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請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廠法定代理人 許振隆 上聲請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付款銀行申請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
二、「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廠」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