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代理人 吳宏哲 複代理人 彭皓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灣新光保全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34,471元│JD0000000│103年3月11日│││有限公司林伯峰│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