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5號上訴人 葉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迺正永和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已繳19,500元,尚應補繳1,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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