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穎之選任辯護人張樹萱律師
陳建宏律師被告 翟光華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
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 顏成俊 選任辯護人 孫世群 律師被告 鄧煒耀 選任辯護人 陳昌羲 律師被告 黃憲政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 律師被告 魏詠隆
張智勇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 律師被告 翁秋陽
戴界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 陳軍華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6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