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又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嚇取財罪、連續收受贓物罪、共同連續加重竊盜、共同以竊盜為常業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2、3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