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范.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6年7月11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查獲被告非法施用毒品(施用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淨重約4.85公克,扣案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4.85公克││││2包│(空包裝總重0.9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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