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4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敬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111年度執字第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明異議人前就同一情事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13號裁定撤銷原執行指揮處分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在卷可參,聲明異議人雖就同一事由聲明異議,惟法無明文禁止以同一事由重複聲明異議,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本件聲明異議於法無違,合先敘明。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13號裁定撤銷原執行指揮處分後,執行檢察官亦已依據該裁定意旨,傳喚被告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亦當庭表示願意接受檢察官依法執行,且對於發監執行乙節,亦當庭表示沒有意見,此有執行筆錄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自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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