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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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國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及手指虎貳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國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偵辦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307號、第26308號、第26309號、第26310號、第26314號、第26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扣得之武士刀1把及手指虎2把經鑑定為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據此,武士刀及手指虎即為管制刀械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308號、第26309號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中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及手指虎2把,均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該1把武士刀,為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手指虎2把,均為同款式,金屬塊製作,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1月30日桃警保字第1100087280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29日桃警保字第1100079236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件在卷可憑(詳見桃檢111偵26309卷第23至25頁;桃檢111偵26308卷第23至28頁),堪認上開武士刀1把及手指虎2把均屬違禁物無誤。而被告涉犯運輸上開管制刀械部分,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6307號、第26308號、第26309號、第26310號、第26314號、第26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據此,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武士刀1把及手指虎2把均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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