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新村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侯水深法官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